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87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张某,女,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方圆 更多数据: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87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张某,女,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