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02民初1876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87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张某,女,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