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宁化县龙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56336421-1号。法定代表人曾建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化县田园牧歌生态农庄,住所地宁化县,组织机构代码09827667-X。代表人马春林,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马春林,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宁化县龙平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化县田园牧歌生态农庄、马春林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和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宁化县田园牧歌生态农庄、马春林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国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培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