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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01569号

许万才与李永红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万才,李永红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569号申请人许万才,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永红,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万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永红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许万才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