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672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孟吉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秀香 来源:百度搜索“”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672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孟吉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秀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