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06号
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卓雄,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美芳,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婷,该司员工。
被告:林俊明,男,1946年7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恒勇
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敏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