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3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尹泽荣,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孙巧梅,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邵计生征字[2015]第X3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尹泽荣、孙巧梅违法多生育1个小孩,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0元的决定。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邵计生征字第[2015]第X3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尹泽荣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即主动履行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邵计生征字第[2015]第X3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尹泽荣、孙巧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刃
审判员 陈顺华
审判员 唐 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飞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