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961号
原告: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尉路与南三环交叉口向西2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康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国,系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员,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娟,系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员,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李小洋,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李本国,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洋、李本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春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