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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恢238号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农民。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603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3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洪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