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2221号
原告:李杰,男,生于1972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平,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国才,男,生于1973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陈宝珍,女,生于1978年10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肖国才、陈宝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23元,由原告李杰负担。
审判员 郑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