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952号
原告:刘某,女,住利辛县。
被告:程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任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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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952号
原告:刘某,女,住利辛县。
被告:程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任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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