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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952号

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952号

原告:刘某,女,住利辛县。

被告:程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任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