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647号被执行人甲达古者,男,生于1985年4月28日,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本院在执行甲达古者罚金纠纷(2016)川080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甲达古者应缴罚金5000元,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甲达古者仍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继军
代理
审判员 孙 政
代理
审判员 赵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