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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149号

原告胡三小与被告刘洋、被告任红梅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胡三小,刘洋,任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149号原告胡三小,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告刘洋,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8。被告任红梅,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三小与被告刘洋、被告任红梅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485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刘洋、任红梅银行存款16485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