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149号原告胡三小,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告刘洋,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8。被告任红梅,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三小与被告刘洋、被告任红梅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485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刘洋、任红梅银行存款16485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