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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行申298号

程光熙与梁平县荫平镇人民政府梁平县林业局林业补偿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光熙,重庆市梁平县林业局,重庆市梁平县荫平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光熙,男,汉族,出生于1942年6月17日,住重庆市梁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县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人民东路8-1。法定代表人龚绍军,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县荫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荫平镇街道。法定代表人邓少华,镇长。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光熙因林业补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行终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光熙申请再审称,程光熙于1985年4月9日、1986年3月25日以及1987年2月24日分别与梁平县荫平乡农业公司、重庆市梁平县荫平镇人民政府签订《绿化合同》、《育苗定销合同》、《限期绿化宜林荒山责任合同书》,承包了“天子坟场”荒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以及梁府发〔84〕96号文件确立的“地权属国家,林权谁造谁有”的原则,一审法院认定程光熙承包的“天子坟场”荒山属国有林不当。《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发放的补助资金是否包括程光熙承包的“天子坟场”的森林或这片森林是否被政府纳入了上述财政补助范围的相关证据被被申请人或者财政管理部门掌握,被申请人如果拿到了“天子坟场”森林的补助资金,就应当支付给实际承包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本院认为,程光熙请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文件精神支付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补助金和补偿金,但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与重庆市梁平县荫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中涉及的林地性质属于该通知中规定的集体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林地已作为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因此,程光熙请求获得相应的生态效益补偿以及投资补助的主张不能成立。虽然程光熙承包的林地纳入了中幼林抚育项目,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目经过验收,故一、二审法院对其请求获得相应补助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程光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程光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邬继荣

代理

审判员  王 乐

代理

审判员  张蓉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