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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1262号

1262朱锋与刘照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锋,刘照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朱锋,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照永,男,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朱锋与刘照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已执行到位179900元,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 双执行员 孙光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