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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854号之一

蒋水花与卢建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水花,卢建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水花。被执行人卢建姣。申请执行人蒋水花与被执行人卢建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00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建姣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卢建姣所有的退休金账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建姣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东门街91号2幢、建德市梅城镇东门街头133号1幢202室的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处置上述房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18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洪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