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297号
原告:杜利杰,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贾雷,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被告:李建平,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峰,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3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利杰诉被告贾雷、李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杜利杰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利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利杰承担。
审判员 安何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