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执511号之一

吴桂芳与吴燕飞、吴其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桂芳,吴燕飞,吴其昌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桂芳,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吴燕飞,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吴其昌,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吴桂芳与吴燕飞、吴其昌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52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桂芳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燕飞、吴其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4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受理费1050元。执行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吴燕飞、吴其昌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吴桂芳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黄全胜

审判员  陈进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