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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01693号

詹发清与郭海军、代立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詹发清,郭海军,代立强,张相军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693号申请人詹发清,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海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代立强,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相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詹发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海军、代立强、张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