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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3426号

李斌与扬州市龙城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斌,扬州市龙城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3426号

原告:李斌,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市龙城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樊庄村三坛组。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单位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东,该单位职员。

原告李斌与被告扬州市龙城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李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斌撤诉。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斌负担。代

代理

审判员  朱远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