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3426号
原告:李斌,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市龙城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樊庄村三坛组。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单位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东,该单位职员。
原告李斌与被告扬州市龙城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李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斌撤诉。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斌负担。代
代理
审判员 朱远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