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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727号

吴昊与杨海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昊,杨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吴昊。法定代理人吴敦辉。法定代理人李秋艳。被执行人杨海华。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昊与被执行人杨海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少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海华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茂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建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