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闫凤佃,男,汉族,59岁,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河西公司。
被执行人:张亮(曾用名张福元),男,汉族,63岁,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河南昌恒劳务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白海子镇。
被执行人:重庆腾龙实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闫凤佃与张亮、重庆腾龙实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昌恒劳务责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亮、重庆腾龙实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昌恒劳务责任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生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