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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040号

申请人陈蜀豫与被执行人王建国、罗该洪、罗洪发、王烽、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蜀豫,王建国,罗该洪,罗洪发,王烽,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陈蜀豫,男,土家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57年1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罗该洪(曾用名罗玲玲),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罗洪发,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烽,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港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6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国、罗该洪、罗洪发、王烽、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国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

二、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国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房产一套。

三、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国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房产一套。

四、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国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房产一套。

五、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国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房产一套。

六、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国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房产一套。

七、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国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房产一套。

八、查封被执行人王烽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

九、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国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房产一套。

十、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