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8060号
原告:尹可佩,住湖南省。
被告:南京羽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受理原告尹可佩诉被告南京羽强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网上向本院提交起诉书及证据材料后,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予以登记立案,并于当日按原告确认送达地址向原告邮寄《案件受理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该邮件已于2016年6月13日妥投。本院又于次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原告发出已立案通知,并提示原告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现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尹可佩起诉被告南京羽强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黎冠雄
审判员 余礼康
审判员 胡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