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刑初901号

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90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莉、被告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因担保借款一事与他人产生矛盾,遂先后至张家港市万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广利货运有限公司附近,采用榔头砸等手段,故意损毁张家港市万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移动伸缩门的显示屏1块、厂房玻璃4块、被害人杨某的苏E××××ד起亚”汽车的车窗玻璃4块(均含贴膜)以及江苏联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苏E××××ד别克”汽车的车窗玻璃5块(均含贴膜)。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鉴定,上述被损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539.6元。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扣押作案工具榔头一把,现暂存于本院。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吴某、张某、高某、陆某甲、朱某、陆某乙、黄某、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照片、视频监控、人身检查笔录、照片、车辆信息、维修收据、价格鉴证意见、退赔谅解协议书、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榔头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建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玮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