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许玉军,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李美蓉,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伍敏东,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玉军与被执行人李美蓉、伍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美蓉系上杭县少体校教练,伍敏东系上杭县财政局干部,两被执行人的工资均已被本院提取。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伍敏东有房屋一幢已被本院查封待评估拍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美蓉、伍敏东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其有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27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许玉军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李美蓉、伍敏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丘其民
审 判 员 张兴发
审 判 员 蓝树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谢清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