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双河路98号四楼401-402房。法定代表人何玄,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娜。
原审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岳塘区政府院内。负责人罗国文,局长。上诉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新娜、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岳塘区城建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金辉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没有依法缴纳受理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小平
审 判 员 张防修
审 判 员 向兴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严冰彬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