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405号
原告:吴添福,男,1966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吴水兴,男,1990年4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添福与被告吴水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吴水兴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添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田中
人民陪审员 汪新添
人民陪审员 黄胜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达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