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民初2405号

吴添福与吴水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添福,吴水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405号

原告:吴添福,男,1966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吴水兴,男,1990年4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添福与被告吴水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吴水兴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添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田中

人民陪审员  汪新添

人民陪审员  黄胜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达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