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372号
原告:四川省眉山泰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明松,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川,四川五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号中欣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伍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科,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四川省眉山泰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四川省眉山泰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省眉山泰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眉山泰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88元,由原告四川省眉山泰鑫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