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被执行人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5973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14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2的存款人民币705826.1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