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民初字第01606号

张星刚与曹恒娥、张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星刚,曹恒娥,张晓,张宏,张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606号原告张星刚,又名张铁钢,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花园乡塚子村委张岗西队。被告曹恒娥,女,汉族。被告张晓,男,汉族。被告张宏,男,汉族。被告张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星刚与被告曹恒娥、张晓、张宏、张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星刚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张星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星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星刚负担。

审判员  党书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