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606号原告张星刚,又名张铁钢,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花园乡塚子村委张岗西队。被告曹恒娥,女,汉族。被告张晓,男,汉族。被告张宏,男,汉族。被告张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星刚与被告曹恒娥、张晓、张宏、张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星刚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张星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星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星刚负担。
审判员 党书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