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773号之一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迎宾路。
负责人:周立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银汝、卢国桢,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成威,男,汉族,住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5452。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诉被告黄成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于2016年8月9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已预交91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俏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