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4736号
原告:王安家,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蒋锋,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家与被告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家未在规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季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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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家与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4736号
原告:王安家,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蒋锋,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家与被告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家未在规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季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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