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0382执243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胡广民,居民。被告许佩,居民。被告胡宁宁,居民。被告高成刚,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执行胡广民与许佩、胡宁宁、高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车辆、房产、土地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