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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9980号

钟光时与恒安(重庆)生活用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钟某某,恒安(重庆)生活用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980号原告钟某某,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王家强,重庆市巴南区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恒安(重庆)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富城路88号。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恒安(重庆)生活用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恒安(重庆)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本院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刘秀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