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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民初1676号

原告和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和某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1676号

原告:和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兴,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萍,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和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30元,由原告和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汪 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凤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