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3544号申请执行人李滕氏,女,192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李运助,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滕氏与被执行人李运助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铜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滕氏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滕氏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长 王 松执行员 孙金龙执行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