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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财保12号

张云与马凤英、杨利军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云,马凤英,杨利军,员晓晖,杨辉,吴秀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财保12号

申请人:张云,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太原市。

被

申请人:马凤英,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

申请人:杨利军,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

申请人:员晓晖,女,1964年8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

申请人:杨辉,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

申请人:吴秀琴,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人张云与被申请人马凤英、杨利军、员晓晖、杨辉、吴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云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0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马凤英、杨利军、员晓晖、杨辉、吴秀琴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00万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扣押担保人杨建喜所有的车牌号为×××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及×××号”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

三、查封、扣押担保人梁博文所有的×××号”宝马”牌小型轿车;

四、查封、扣押担保人张涛所有的×××号”奥迪”牌小型轿车;

五、查封担保人马湘增所有的位于漪汾街26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并字第XX**号房产;

六、查封担保人张明波所有的位于桃园北路203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并字第XX**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方浩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连昱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