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2259号罪犯赖伟祥,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塔门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2日作出(1997)穗中法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伟祥犯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0日作出(1999)粤高法刑核字第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7次,共计5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执行机关塔门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塔门监狱认为,罪犯赖伟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伟祥在2014下半年、2015年、2016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7次,4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赖伟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赖伟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韫
审判员 李宁宁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