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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执521号

曹晓丽与永兴县湘阴渡镇山冲村曹家组所有权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晓丽,永兴县湘阴渡镇山冲村曹家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曹晓丽,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永兴县湘阴渡镇山冲村曹家组,住所地永兴县湘阴渡镇山冲村曹家组。法定代表人XX辉,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永兴县湘阴渡镇山冲村曹家组以XX辉名义存在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X账户上的存款20511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张利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