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行终108号

高玉勇诉谷城县五山镇人民政府、谷城县委老干部工作局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城县五山镇人民政府,谷城县委老干部工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行终108号上诉代表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高玉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城县五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谷城县五山镇文畈街。法定代表人朱莹,系该镇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城县委老干部工作局(以下简称谷城县老干局)。住所地:谷城县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龚华海,该局局长。

上诉人高玉勇因诉被上诉人谷城县五山镇人民政府、谷城县委老干部工作局履行职责一案,不服谷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谷城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定:高玉勇之父高忠启生于1929年2月,1949年6月参加革命工作,1986年1月在原谷城县食品公司谢湾食品所离休,享受离休干部待遇。1997年9月14日经谷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全县10个由商业部门管理的乡镇食品所全部移交给有关乡镇管理”。2001年1月,谷城县谢湾镇被撤销,其行政区划划入谷城县五山镇管辖。2012年5月,高忠启因病去世。1994年3月22日,中共谷城县委谷发(19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三.从生活上关心照顾好老干部,要求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要继续加强医疗保健制度建设,切实做到老有所医,离退休干部医药费,要按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老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1997年9月14日,谷城县人民政府谷政发(1997)6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食品所移交乡镇管理的通知﹥》三.职工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金,各乡镇食品所从1997年9月份开始独立续交企业负担的统筹金,并负责解决本所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医药费。2003年7月18日,中共谷城县委组织部、中共谷城县委老干部工作局、谷城县财政局、谷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谷城县卫生局、谷城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谷劳社发(2003)20号《谷城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保障机制试行办法》第二条:“县域内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均应按照本办法纳入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范围”;第三条:“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以乡(镇)和县直主管局为单位筹集,原则上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由乡(镇)和主管部门负责调剂解决,统筹费直接向县医疗保险局缴纳。离休干部个人不缴纳医疗统筹费”。第十二条:“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个人帐户每人每月150元,剩余部分全部作为住院统筹金,县医疗保险局在收到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的统筹费后,逐月按标准划入个人帐户,其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离休干部在门诊就医或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住院“起付线”和其它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离休干部个人帐户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和用于其它消费”。第十四条:“门诊就医:离休干部持离休干部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离休干部专科就医,也可持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从个人帐户刷卡结算,包干使用”。2006年12月1日,上述五局一部再次作出谷劳社发(2006)36号《关于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三.“离休干部医药费仍实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相结合的办法管理,门诊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为解决部分离休干部个人帐户不足问题,将离休干部个人帐户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十.“实行节约奖励机制,对一个统筹年度内未住院的离休干部予以500元一次性奖励,并打入个人帐户”。为此,原告诉讼代表人高玉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承担其父高忠启1986年至2006年间医保个人帐户款72000元,未住院治疗应享有的医保人员奖励1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谷城县老干局是谷城县委员会设置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负责全县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两项待遇落实,做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等职责;五山镇人民政府主要具有制定和组织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发展公益事业的综合性工作,维护一切经济和个人的正当经济权益等职责。原告诉讼代表人高玉勇以谷城县老干局、五山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上述二被告履行原告诉讼代表人高玉勇之父高忠启1986年至2006年间医保个人帐户款72000元,未住院治疗应享有的医保人员奖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被告的职责范围,属错列被告,且在法院依法告知后,原告诉讼代表人拒绝变更当事人,据此裁定驳回原告诉讼代表人高玉勇的起诉。宣判后,上诉人高玉勇不服上诉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父亲作为离休干部当时应享有的党和政府规定的正常医疗待遇未得到落实,基层行政机关未按照中央(2000)61号文件的规定对诸如此案的离退休干部两费进行清理处置。原审裁定以错列被告为由驳回其起诉错误,裁定程序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发回重审。二审

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谷城县老干局、五山镇人民政府履行报销其父亲高忠启1986年至2006年间医保个人帐户款72000元,未住院治疗应享有的医保人员奖励10000元的职责。经查,谷城县老干局是谷城县委员会设置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负责全县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两项待遇落实,做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等职责;五山镇人民政府主要具有制定和组织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发展公益事业的综合性工作,维护一切经济和个人的正当经济权益等职责。二被上诉人均不负有报销医保个人账户款、未住院治疗应享有的医保人员奖励的职责。原审法院依法告知上诉人后,上诉人拒绝变更当事人,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瑛

审判员 梁 辉

审判员 孙苏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