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570号
原告:郑明海。
被告:王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海诉被告王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郑明海于2016年8月15日以被告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明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严传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亦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