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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2570号

郑明海与王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明海,王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570号

原告:郑明海。

被告:王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海诉被告王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郑明海于2016年8月15日以被告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明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严传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亦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