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1187号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曾传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彪,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未顺,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被告XX苹,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未顺、XX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未顺、XX苹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未顺、XX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波
人民陪审员 刘继学
人民陪审员 游 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