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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字恢第182号

孙艺心、蒋志军与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鹏飞,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字恢第182号申请执行人薛鹏飞,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个体,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太平庄村176号,身份证号13080219920629163X。被执行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42号,组织机构代码10910902-6。法定代表人张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薛鹏飞与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