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386号
原告:夏某。
委托代理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夏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林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