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零霞。被执行人黄梅。申请执行人王维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621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354元,申请执行费8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黄梅的工资收入1000元用以偿还本案债务。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21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621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世耿
审 判 员 黄昭铭
代理
审判员 雷 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宁向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