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国。被执行人史海宪。申请执行人郭玉国与被执行人史海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史海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玉国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朱绍新
审判员 孙消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来希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