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995号
原告:兰江,男,回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桅,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琳(曾用名:陈林华),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浚俨,四川悦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江与被告陈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江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00元,本院免收2900元,原告兰江负担2000元。
代理
审判员 刘晓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