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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刑初1507号

费胡忠、林振闯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费胡忠,林振闯,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5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胡忠,无业。1993年2月因寻衅滋事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993年4月因损坏公私财物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1993年8月因盗窃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996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0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5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0年3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1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1994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3月16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执行逮捕。被告人林振闯,无业。2013年9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6月因殴打他人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3月16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执行逮捕。被告人XX,无业。2012年3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3月16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1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胡忠、林振闯、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胡忠、林振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费胡忠、林振闯于2016年3月期间,为抽头渔利,经事先商量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费胡忠联系被告人XX抽庄风、被告人林振闯联系王某乙等人在赌场内放水钱,抽到庄风款被告人费胡忠分七成、被告人林振闯分三成。2016年3月11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费胡忠、林振闯、XX共同在江阴市城东街道开设赌场4场,共抽取庄风款人民币11200元,被告人林振闯安排王某乙放水钱共计人民币67000元。被告人费胡忠从中获利人民币6100元、被告人林振闯从中获利人民币4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费胡忠、林振闯、XX均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扣押及发还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徐某、费某乙、王某乙、韩某、汤某甲、方某甲、赵某、蒋某、方某乙、尤某、左某、许某、汤某乙、曹某、庄某、周某、王某丙、李某、方某丙、黄某等人证言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胡忠、林振闯、XX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均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费胡忠、林振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胡忠、林振闯、X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费胡忠、林振闯的犯罪情节和现实表现,无缓刑适用条件,均不宜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XX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费胡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林振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没收被告人费胡忠、林振闯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元、47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顾亚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