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841号
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劳景璟。
委托代理人:俞佳。
被告: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黄金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陈奕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