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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841号

潘特冲与陈丽君、陈华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841号

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劳景璟。

委托代理人:俞佳。

被告: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黄金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陈奕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