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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刑初326号

高正伟,郝勇,陈德忠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陈德忠,郝勇,高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1刑初3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忠,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2013年5月20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4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王代清,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郝勇,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2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正伟,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4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公诉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勇、陈德忠、高正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忠及其辩护人王代清、被告人郝勇、高正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郝勇和陈德忠一起商量通过开设赌场谋利。二人决定以打“三宫”的方式约人进行赌博,赌注为300元至1500元,按参赌人员每把所赢赌注的5%抽取渔利;经被告人陈德忠同意,被告人郝勇邀约被告人高正伟加入该赌场,被告人郝勇和陈德忠各占45%股份,被告人高正伟占10%股份;被告人郝勇介绍齐某某、周某某,被告人陈德忠介绍秦某某,被告人高正伟介绍舒某某来该赌场上班,负责发牌、抽头、打杂等工作,三名被告人各自邀约赌客来赌场进行赌博,并在参赌人员不够的情况下亲自参与赌博。该赌场于2016年6月16日晚上在重庆市铜梁区某某大酒店某某房间开始运营,同年6月19日、20日该赌场转至铜梁区某某酒店202房间继续经营,直至2016年6月21日在铜梁区某某酒店417房间正在经营时,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查获。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郝勇和被告人陈德忠各分得27000元,被告人高正伟分得6000元。另查明,1、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6月21日在铜梁区某某大酒店417房间将被告人郝勇、陈德忠、高正伟抓获,并在现场扣押该赌场的抽头14000元,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事实。2、侦查中,被告人郝勇退出违法所得27000元、被告人陈德忠退出违法所得27000元、被告人高正伟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3、被告人陈德忠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郝勇、陈德忠、高正伟的供述,证人田某某、欧某某、秦某某、李某某、齐某某、钟某某、周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郝勇、陈德忠、高正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勇、陈德忠、高正伟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场运作,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和共同犯罪的构成之规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郝勇、陈德忠、高正伟均应依法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被告人陈德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属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郝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正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德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

二、被告人郝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

三、被告人高正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三被告人已缴清。)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德忠违法所得27000元、郝勇违法所得27000元、高正伟违法所得6000元及现场扣押的赃款1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一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贾兆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露 来自